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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员2021-12-23763


为规范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学生。

第二条 奖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纪律处分或纪律处分已解除);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主体资格

1.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才具备申请资格;

3.申请学生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脱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选工作开展当年或上学年脱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

4.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以班级为范围评选)位居前列(排名原则上不超出前30%),且必修课程无不及格、补考、重修记录。对于位次靠前没被推荐的同学,学院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

5.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要求,以评定学年的排名为主,达到条件就可申报。其他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可作为参考指标;

6.如某项荣誉(奖励)已作为前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业绩材料使用,本次评定不能重复使用;

7.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评审组织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审定以及重大事项处置协调。

(二)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工作要求,负责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组织、审核、初评等工作,并向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

评审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学校等额评审与二级学院差额评审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一般每年10月份完成评审推荐工作。具体时间以当年省资助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一)下发通知: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工作通知,按照各二级学院人数比例等情况,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计划。各二级学院根据通知要求,制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方案,公布评选条件和名额,各二级学院各班级进行通知宣传。

(二)学生申请: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事迹材料(不少于1500字)、《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班级评议:以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组成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人员数不得少于班级总人数25%。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全面评议申请人的学业成绩、日常表现、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并投票决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在班级公示1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四)二级学院推评: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学院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师、教务工作办公室教师、辅导员代表共同组成)根据班级评议上报候选人名单中申请学生的业绩条件进行审核,并召开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会议,研究讨论择优确定初步推荐名单并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完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将相关材料报送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审定: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推荐材料,从评审程序、推荐学生资格、材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复审,并对学生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等材料再次进行核查,经核查将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研究讨论择优确定最终推荐名单,确定推荐名单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材料上报: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省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六条 教育管理

(一)学校接到获奖学生名单批复后,一般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账户,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公示及奖金发放后,如发现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称号,并收回奖金:

1.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消费现象,生活奢侈浪费;

2.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等行为。

(三)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团委以及各二级学院要加强感恩励志教育,引导获奖学生深刻认识党和国家的关怀以及学校的关爱;同时要广泛宣传获奖学生成长成才事迹,传递正能量,树立爱国荣校情怀。

(四)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相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平摊平分奖金的情况发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索要或挪用学生奖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将移送校纪委和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条 二级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方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