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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

管理员2023-05-061055
一、请销假制度
(一)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因公(参加比赛、讲座等)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或其它集体活动者,应按本办法办理书面的请假手续。
(二)学生因疾病、急事离校后,不能按规定时限返回学校的,应按本办法办理相应的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三)学生请假离校后,假期结束并按时返校的,应按本办法办理相应的销假手续。

二、学生请假种类
(一)病假:指学生自感身体不适需要就医或经过治疗由医生建议休息而需要请假的情况,以及有明显的伤病症状虽未就医但需要请假的情况。
(二)事假:指学生因自己、家庭、参加学校组织比赛或者讲座等事务需要而请假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学生不应请事假,特别是不该因事假而影响学业,学生一学期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三、请销假手续
(一)凡会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如教学计划安排的上课、实验、实习、考试、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或班级活动等教育教学环节)的请假,学生均应事先填写统一的请假单(可向辅导员或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如实写明事由和请假时限以及期间会耽误的课程等教学活动,离校外出的需要注明去处和同行人员、联系电话等,请病假两天以上须附校医院或就诊医院的证明,一并送交辅导员。

(二)请假单的审批
1、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报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2、请病假(必须持有就诊医院或者二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方可办理请假手续)两天以上至五天以内、请事假两天以上至三天以内须辅导员确认事由属实后报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审批,且报送校学工处备案。
3、请病假超过五天、事假超过三天的须审核后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注:病假超过或者累积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