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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 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员2023-10-23562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申诉制度,确保学校对学生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异议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注册在籍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生(含专升本)学生。

      第二章 申诉机构组成

      第五条 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是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学校校长办公室。

      第六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单数人员组成:学校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学校校长办公室、学工处、教务处负责人及二名教师代表、三名学生代表、聘请校外法律顾问、教育专家担任委员。教师代表由教务处推荐,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荐。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应与申诉人不属同一专业和班级,且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诉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校校长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决定或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内由本人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

    (二)退学的处理决定;

    (三)违规、违纪的处分决定。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如申诉材料不齐备,应及时通知申诉人,限期补齐。逾期未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如因申诉理由不充分而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四)对于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申诉人基本资料应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的5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或申诉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对申诉问题的复查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及议决原则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证。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查证或听取申诉人陈述和申辩的方式受理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要深入了解所申诉的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提出处理意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而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法定出席人数,而委员会又必须限时召开时,申诉委员会主任可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临时聘请与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同属一个部门的代表参加会议。学生处分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申诉复查结论应由出席会议的申诉委员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方为有效。决定的内容包括下列两种: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材料不完备、或程序不当、或定性不准、或处分依据错误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申诉委员会不能直接作出变更处分的决定,只能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都将视为送达:

    (一)申诉人签收或申诉代理人签收;

    (二)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三)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四)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特别情况经批准,相关手续可待申诉处理决定书下达后再办理。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即停止对原申诉的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对会议讨论发言和投票表决的过程情况保密。因对此泄密而引发不良后果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生效之日起施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