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学生。
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学生等类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二条 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分三个等级:一等(甲等)4400元,二等(乙等)3300元,三等(丙等)2200元。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纪律处分或纪律处分已解除);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评选学年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评审组织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名单审定以及重大事项处置协调。
(二)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工作要求,负责全校国家助学金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二级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组织、审核、初评等工作,并向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 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学校等额评审与二级学院差额评审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每年10-11月开展评审工作。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资助中心规定的间为准。
(一)下发通知: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工作通知,按照各二级学院人数比例等情况,提出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计划。各二级学院根据通知要求,制定国家助学金评选方案,公布评选条件和名额,各二级学院各班级进行通知宣传。
(二)学生申请: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事迹材料(不少于1000字)、《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班级评议:以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组成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人员数不得少于班级总人数25%。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校表现、学习生活实际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投票决定候选人名单及等级,候选人名单在班级公示1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四)二级学院推评: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学院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师、教务工作办公室教师、辅导员代表共同组成)根据班级评议上报候选人名单中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校表现、学习生活实际等情况进行审核同时确定评定等级,并召开二级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会议,研究讨论确定初步推荐名单并在二级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完善《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材料,将相关材料报送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审定: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推荐材料,从评审程序、推荐学生资格、材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复审,并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步推荐名单中学生贫困等级和生活表现再次进行核查,经核查将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名单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研究讨论确定最终推荐名单及等级,确定最终推荐名单及等级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材料上报: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助学金推荐结果报送省资助中心审批。
第六条 教育管理
(一)国家助学金每年分秋季、春季两次,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账户。
(二)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受助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如发现受助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受助资格,并追回资助资金;
1.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消费现象,生活奢侈浪费;
2.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等行为;
3.休学、退学、保留学籍或修读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三)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相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平摊平分助学金的情况发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索要或挪用学生助学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将移送校纪委和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方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从生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