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学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确定,并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9月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给学校。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纪律处分或纪律处分已解除);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主体资格
1.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才具备申请资格;
3.成绩要求: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均在本班级排名前列,且无不及格、补考、重修记录。
(1)评定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本班级前10%(含10%)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没有进入本班级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二级学院及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
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⑥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⑧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4.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要求,评定学年的排名为主,达到条件就可申报。其他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可作为参考指标。
5.如某项荣誉(奖励)已作为前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业绩材料使用,本次评定不能重复使用。
6.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评审组织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审定以及重大事项处置协调。
(二)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工作要求,负责全校国家奖学金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审核、初评等工作,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评审程序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学校等额评审与二级学院差额评审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一般每年9月份完成评审推荐工作。具体时间以当年省资助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一)下发通知: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工作通知,按照各二级学院人数比例等情况,提出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计划。各二级学院根据通知要求,公布评选条件和名额,各班级进行通知宣传。
(二)学生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事迹材料(不少于2000字)、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加盖二级学院公章)、《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三)二级学院推评: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各二级学院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师、教务工作办公室教师、辅导员代表共同组成)根据申请学生的业绩条件进行审核,并召开二级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会议,研究讨论择优确定初步推荐名单并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完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将相关材料报送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推荐材料,从评审程序、推荐学生资格、材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复审,并对学生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等材料再次进行核查,经核查将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研究讨论择优确定最终推荐名单,确定推荐名单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材料上报: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将国家奖学金最终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省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由省资助管理中心报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教育管理
(一)学校收到获奖学生名单批复后,一般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账户,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在国家奖学金评审、公示及奖金发放后,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该生获奖资格,追回已发奖金,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团委以及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引导,充分发挥获奖学生的典型示范作用。
(四)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相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平摊平分奖金的情况发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索要或挪用学生奖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将移送校纪委和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施行。